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是多少?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是常见的支出项目。对于这些费用在税务上的扣除限额,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而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是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所说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等。比如一家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按照15%的扣除比例,该企业当年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限额就是1000×15% = 150万元。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超过限额的30万元(180 - 150)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有不同的扣除标准。例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处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时,要准确把握扣除限额的规定,根据自身行业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带来税务风险。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费用的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