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广告赞助支出有什么规定?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有广告和赞助方面的支出。我不太清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些广告赞助支出该怎么处理,是都能扣除,还是有什么限制条件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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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中,广告和赞助支出的处理规定是不同的。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企业的广告支出,通常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如电视、报纸、网络等,为推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宣传企业形象等而支付的费用。而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是因为赞助支出往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联,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 对于广告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如,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就是1000×15% = 150万元。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为200万元,那么当年只能扣除1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企业需要准确区分广告支出和赞助支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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