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刑事案件是否可以调解?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起公诉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些赔偿和谅解方面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案件能不能调解,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解,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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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刑事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和解的,但一般不能调解。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调解通常是指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而公诉刑事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所以一般不可以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进行调解。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另外,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因为这部分涉及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等民事方面的问题,符合民事调解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与调解是不同的概念。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而调解需要有中立第三方介入主持。在公诉刑事案件中,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也不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和解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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