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审查处理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案件进入法院阶段,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审查处理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问题。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法院通常不会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来驳回劳动者的诉求。只有当用人单位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时,法院才会审查仲裁时效是否已经经过。 若法院审查后认定仲裁时效已经经过,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那么法院可能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因为超过仲裁时效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通过仲裁或诉讼获得胜诉的权利。但如果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例如劳动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等,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或继续计算,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此外,法院在审查仲裁时效时,会要求主张时效抗辩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时效抗辩。总之,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审查处理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双方的举证情况,以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