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损失该如何计算?
我之前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现在合同解除了,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要怎么计算呀?我不太清楚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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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框架下,当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如果造成一方损失,计算方式如下:首先,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损失。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遵循合同约定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保障。例如合同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就应依照执行。 若合同没有约定损失计算方式,那就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因合同解除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像为了这次股权转让前期做准备而花费的差旅费、公证费等;还有利润减少,例如原本预期通过这次股权转让能获得的利润没了。间接损失像公司商誉受损,因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可能影响公司在行业内的形象和声誉;以及市场份额下降等情况。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即便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也有一定限制,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范围。总之,计算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既要依据合同约定,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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