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在哪些情况下不成立?
我最近打算进行股权转让,签了协议但心里不太踏实,担心协议可能不成立。想了解下具体在哪些情况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会被认定为不成立,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让我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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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首先,从股东会决议角度来看,若属于为办理工商过户手续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一种),存在以下情形时不成立: - 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 其次,从协议本身的有效性角度,若存在以下情况,协议无效(这种无效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理解为协议不成立):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比如一方隐瞒公司重大债务等真实情况,欺骗另一方签订转让协议,且损害了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例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合谋,故意压低转让价格,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比如表面是股权转让,实际是为了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国有股权转让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如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审批。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相关法规。 最后,若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那么该股权转让协议通常也不成立。因为不具备股东资格就没有可以合法转让的股权,这违反了股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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