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在什么情况下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可除外?
我家孩子是未成年人,前段时间和别人起了冲突,好像对方伤得有点严重。我很担心孩子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听说未成年人犯罪有检察机关核准追诉除外的情况,我就想问问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是这样的,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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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特殊的规定和处理原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提到的“检察机关核准追诉的除外”,主要就是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但情节并不恶劣,那么就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谓“情节恶劣”,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动机是否卑劣,手段是否极其残忍,造成的后果是否特别严重,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等表现。 对于其他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要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检察机关核准追诉除外”的情况。但同时,法律也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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