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分手了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前任在恋爱期间一起买了套房子,现在我们分手了,对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有很大分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恋爱期间买的房子,分手了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我需要做些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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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子的判决通常会根据多种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该房屋的出资情况。如果是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在法律上,该房屋通常会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登记在谁名下对于房屋产权认定很关键。 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况。若双方有明确的出资比例约定,那么法院一般会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房屋权益,属于按份共有。例如双方约定了各自出资的百分比,在分割时就会按照这个比例确定各自份额。要是没有约定出资比例,但明确是共同购买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恋爱期间的生活状况等因素来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另外,如果一方出资,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出资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是基于恋爱关系的附条件赠与,若最终恋爱关系结束,那么这种赠与的条件不成立,出资方有权要求返还出资或分割房屋。比如出资方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出资意图的证据。 总之,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的房产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且需要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和保留出资凭证、购房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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