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后申请司法过错鉴定,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会如何处理?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当原告起诉后申请司法过错鉴定,而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法院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种鉴定的概念。司法过错鉴定主要是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评定,它有着严格的鉴定标准和程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在诉讼过程中,虽然该条例未直接针对两种鉴定冲突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但法院在实践中有一套处理原则。 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采用哪种鉴定方式。如果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更合适。因为医疗事故的认定涉及到一系列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对这些方面进行专业的评判。例如,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的特征,而医疗机构对此有异议,此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明确是否构成事故。 然而,如果案件的核心是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司法过错鉴定可能更能满足需求。司法过错鉴定的范围相对更广泛,它不仅可以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还可以综合其他因素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比如,在一些复杂的医疗情况下,医疗行为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损害,此时司法过错鉴定就能发挥作用。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双方同时进行两种鉴定。如果两种鉴定结果一致,那么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两种鉴定结果存在差异,法院会对鉴定的程序、依据、鉴定人的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并采信更具有说服力的鉴定结果。 总之,法院在处理原告申请司法过错鉴定,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时,会以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解决纠纷为目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谨慎决定鉴定方式和对鉴定结果的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