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追讨欠款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债权人追讨欠款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首先是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能证明身份的资料;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得提交主体登记资料。要是有担保人,担保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这能确定参与诉讼的各方身份是否合法有效。 其次是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等书面材料,它们能直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是没有书证,那就要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且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然后是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像诉讼请求中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要清楚载明起算日、截止日期以及利息计算标准等内容,让法院明白追讨的欠款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另外,如果有已偿还借款的情况,还需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收条、付款凭证等,用来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了部分或者全部欠款。 要是有担保人,需提供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有抵押物的,则要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最后,要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这能说明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并且债权人一直在合法的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还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债权人要为自己追讨欠款的诉求提供相应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概念: 诉讼主体资格:就是能够参与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债权凭证:像借条、欠条等能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书面文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