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钱不还还逃跑了,债权人该怎么维权?


当债务人欠钱不还还逃跑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首先,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当债务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欠款。 其次,债权人还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出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外,如果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