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物的措施是否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物查封的事务时,不太清楚查封财物的措施设定权限。想知道在我国法律体系里,行政法规有没有权力设定查封财物的措施呢?我希望了解这方面的准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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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财物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查封财物就是行政机关对财物进行封存,限制其使用和处分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中,第九条第一项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是冻结存款、汇款。也就是说,查封财物这种措施并不在行政法规不能设定的范围内。所以,在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时,行政法规是可以设定查封财物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这一规定既保证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必要的手段来履行职责,也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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