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这意味着法院采取措施的财产是有明确指向和依据的,不是随意进行的。 其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也规范了执行的流程。 再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也有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这避免了财产被无限期的查封、扣押、冻结,保障了当事人对财产的合理使用和处分权。 最后,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等情况。这确保了在不应该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能及时解除相关措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