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财物的措施是否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
我想了解下,在实际情况里,对于扣押财物这种措施,是不是行政法规就能够设定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知道行政法规在这方面的权限到底有多大,所以想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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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财物的措施是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这里涉及到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问题。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而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在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时,行政法规是可以设定扣押财物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这体现了在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条件下都有相应的设定权限,以适应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扣押财物等措施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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