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是主体要件。遗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这里的扶养义务来源广泛,主要基于法律规定、职务要求以及基于法律行为、事实形成的特定扶养义务。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些扶养义务,就不能成为遗弃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这些规定为认定遗弃罪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主观要件。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种故意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扶养人处于危险或困境,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有的子女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遗弃,这显然是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表现。 再者是客体要件。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生命、健康和生存权利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而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关系是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遗弃行为破坏了这种扶养关系,使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面临威胁,侵犯了他们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拒不扶养”包括积极的遗弃行为,如将被害人赶出家门、丢弃在荒郊野外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不照顾生活起居等。“情节恶劣”是认定遗弃罪的重要条件,一般是指因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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