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听说有个罪叫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不太清楚它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啥。我就想弄明白,到底满足什么条件才会构成这个罪呢?是行为上有什么要求,还是主观想法得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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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救阻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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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有责任和义务去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公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相关规定,该罪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内,因为只有他们才具备相应的职务便利和职责要求。 其次是主观要件。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相关工作人员明明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会使得解救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但还是去做了,这就是故意的表现。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法律要求主观上的故意,是为了确保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进行制裁。 再者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正常活动。国家设立专门的机关和人员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阻碍这种解救活动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被拐卖的妇女处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解救她们是国家的重要职责,而阻碍解救行为严重干扰了这一职责的履行。 最后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工作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其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联系,对解救工作进行干扰、破坏。比如,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泄露解救计划,为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提供帮助等。这种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相关,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以其他方式阻碍解救,则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法律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被拐卖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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