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如何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序良俗的犯罪行为。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这个罪名以及其相应的处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就构成此罪。这里的“制作”,指的是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是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重复制作,比如复印、拓印、翻印、洗印、拷贝、抄写等;“出版”,是指将淫秽作品编辑、印刷后向公众发行的行为;“贩卖”,就是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零售、批发等;“传播”,则是通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而“淫秽物品”,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对于该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也有明确规定。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或者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总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对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的严重挑战,法律对此予以严厉打击。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和不参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