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特定款物给公用构成什么罪?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个情况,单位把特定款物挪去公用了。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想知道这到底构成什么罪,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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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将特定款物挪作公用可能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所谓特定款物,是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是国家为了保障特定群体利益、应对紧急情况等目的而专门拨付的,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断是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标准。一般来说,以下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造成群众生活困难、疾病传播、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等不合理用途的。比如,某地发生洪灾,救灾物资本应用于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但相关单位却将救灾物资挪作公用,用于单位的日常办公开销,导致部分受灾群众无法及时得到妥善安置,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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