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司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及处罚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到同事们讨论挪用公司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自己不是很懂。我想弄明白这两个罪名到底有啥不一样的地方,要是真有人犯了这两个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想请专业人士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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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挪用公司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有以下区别和相应处罚: 首先说区别: 1.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司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对象就是这些单位的资金,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物。比如公司账户里的钱。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这些特殊用途的特定款物,不仅有资金,还有物资等。像救灾的帐篷、扶贫的专款等。 2. **客观表现不同**:挪用公司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资金拿来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要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或者虽没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拿去做营利活动,又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就构成此罪。例如员工私自把公司资金拿去炒股。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特定用途的款物,并且情节严重,让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比如把救灾物资拿去盖楼。而且挪用特定款物罪不能用于个人,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司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挪用公司资金罪中行为人明知是所在单位的资金,想利用职务便利,挪给自己或者借给别人用。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明知是特定用途的款物,却故意挪作其他用途。 再讲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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