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我想弄清楚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差异。我在工作中涉及到资金使用方面的事,不太确定这两个罪名的界限,不知道在实际情况里它们具体是怎么区分的,比如行为表现、法律后果这些方面,希望能有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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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掌握特定款物调拨、保管、分配等权力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通常是在单位中有一定职务,负责特定款物管理的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比如把救灾款用来建设单位办公楼等,其目的还是用于公共事务,但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挪用公款罪则是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是为了个人的利益,例如个人做生意、还赌债等。 再次是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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