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把公家的钱拿出来自己用了,但一般没想占为己有。职务侵占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就是这些单位的人员把单位的财物直接变成自己的了。 其次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单位不一定是国有性质的。 然后是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一般是暂时地使用公款,后续可能会归还。而职务侵占是将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不存在归还的情况。 最后是法律处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