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排除留置权?
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给我提供了服务,但我不想让对方因为我没付款就留置我的物品。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该怎么做才能排除对方的留置权,想了解下具体的方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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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留置权作出了规定。若想排除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约定排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留置标的物。这种方式最为直接有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排除了留置权的适用,之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可以约定,即使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也不得留置托运的货物。 其二,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策排除。如果留置权的行使违背了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那么也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涉及公共安全或者是用于公益目的的物品,即使符合留置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也不能留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表述,但这是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像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维修后,维修方就不能因为维修费用未支付而留置消防车,因为这会影响公共安全。 其三,债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成立和存续要件,如果债权人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那么留置权也会消灭。例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留置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况,留置权就不再存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愿暂时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之后又恢复占有的,是否能恢复留置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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