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卖淫有哪些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与卖淫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个: 首先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这里的“多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例如,某人开设地下卖淫场所,招聘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她们的工作进行管理和安排,就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次是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他人卖淫的处罚与组织卖淫罪类似,而且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会从重处罚。比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从事卖淫行为,就触犯了该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也较为常见。这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为组织卖淫的场所充当保镖、收银员等,帮助维持秩序、收取钱财等行为,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也是涉及卖淫的重要罪名。引诱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则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卖淫嫖娼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为卖淫女介绍嫖客,或者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等,都可能构成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