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为什么会有判决书和裁定书?
我在涉及刑事上诉的事情,不太明白为啥刑事上诉会有判决书和裁定书。我已经提交了上诉材料,现在看到有这两种文书,不知道它们有啥区别,为啥要弄两种,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和它们分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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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上诉中存在判决书和裁定书,是因为它们在刑事诉讼里有着不同的用途和意义。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就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简单来说,就是对案件最终结果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这体现了判决书在确定刑事处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作用。判决书会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是对整个案件全面、系统的处理结论。 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或者对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变更。例如,驳回上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情况通常用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裁定书的内容相对简洁,重点在于对程序事项或部分实体变更的决定。 所以,判决书和裁定书在刑事上诉中是为了准确区分和处理不同性质的问题,判决书侧重于实体结果,裁定书侧重于程序和部分实体变更,它们共同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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