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案件受立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感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有人对我做了挺严重的侵害行为,我想去报案,可又担心报案后一直没结果。所以我特别想知道,从报案开始,到案件受理以及立案,在法律上分别有怎样的时间期限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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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立案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的受立案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让大家在遇到刑事问题时,对司法程序的进展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下面我们分别从受案和立案两个方面来详细说明。 首先是受案方面。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也就是说,在接到相关案件线索时,公安机关原则上是要马上处理的,不存在拖延接受案件的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接着是立案方面。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另外,对于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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