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它有明确的范围规定。
首先,医疗费是很重要的一项赔偿内容。这就是指受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为了治疗伤病而支付的各项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里的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实际花费。比如,被打伤后去医院看门诊,医生开的药品费用,以及做各项检查的费用,都属于医疗费范畴。
误工费也是赔偿范围之一。它是指受害人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根据上述民法典条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应得到赔偿。计算误工费通常会考虑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例如,一个上班族因被犯罪行为伤害住院一个月,这一个月他无法上班,单位扣发了工资,这扣发的工资就是他的误工费。
护理费同样在赔偿范围内。当受害人因伤需要他人护理时,就会产生护理费。护理费是对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补偿。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是请专业护工护理,那么护工的收费就是 护理费;如果是家人护理,家人因此耽误工作减少的收入也可作为护理费主张。
交通费也能要求赔偿。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都算在内。比如,受害人去医院复诊乘坐公交车或者打车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赔偿项目。这是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一种补助。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同样可要求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生建议受害人加强营养促进恢复,那么由此产生的购买营养品等费用可以要求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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