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在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有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权益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主体上看,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通常不享有 。 在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像一些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受偿范围,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垫资为名进行资金拆借的除外),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支持受偿。而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此外,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相关概念: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建设中主要负责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负责具体实施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