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我在做工程相关工作,最近涉及到工程价款的问题。我想知道要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话,得满足哪些法律上的条件呢?就是想具体了解下从法律层面,具备什么要件才能有这个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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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能够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这一权利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就自动拥有。其应具备的法律要件如下: 首先,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是一切权利义务的基础,如果合同本身不合法或者无效,那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无从谈起。比如《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内容等都有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这表示工程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并且通过了验收,意味着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若工程没有通过验收,就难以确定工程是否达到了要求,也就影响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再者,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价款确定就是说双方对于应该支付的工程款项数额没有争议;已届清偿期则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已经到了。例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30天内付款,到了这个时间节点,就满足已届清偿期这一条件。 另外,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当发包人没有按时付款时,承包人要给发包人一个合理的时间去付款,并且通过书面等形式通知对方。要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催告期限一般为28天;没有约定的话,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来掌握合理期限,通常最长为两个月(60天)。 最后,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款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是工程价款中的成本部分,像直接费、间接费,垫资款也在保护范围内,但不包括利润。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明确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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