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有哪些通用法律文书?

我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通用的法律文书都有哪些呢?我对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这些文书都有什么作用,在整个刑事案件流程中处于什么环节,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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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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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用法律文书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它们在不同的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受案登记表》是非常重要的文书。这是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受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当有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可能存在刑事案件的线索时,公安机关就会填写这份表格,记录案件的来源、简要案情等信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其次是《立案决定书》。这意味着公安机关经过对受案材料的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时,决定立案侦查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只有作出了《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才正式启动。 还有《传唤证》。当公安机关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就会使用《传唤证》。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接受询问。根据相关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拘留证》也是关键文书之一。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条件,就会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申请《拘留证》,然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几种情形,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等。 此外,《逮捕证》同样重要。当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需要逮捕时,就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制作并执行《逮捕证》。《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和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通用法律文书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确保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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