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主要是指什么?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记录。 从大的类别来讲,刑事裁判文书主要分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它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经过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书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这就体现了刑事判决书的重要作用,它能决定被告人的自由状态等重要权益。 刑事裁定书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如果做出决定,就会用裁定书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里法院做出的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等就可能会以裁定书形式呈现。 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后所制作的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这表明在符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中,调解书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