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局刑事做的文书是交给谁的?

我想了解下,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制作的文书,到底是交给哪些人或者部门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流程,是交给检察院,还是会给当事人,或者有其他的接收对象,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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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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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制作多种文书,不同类型的文书交付对象也有所不同。 首先,一些文书是交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例如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意味着拘留通知书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给家属。逮捕通知书也是同理,在执行逮捕后要通知家属。 其次,很多文书会移交给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这里的起诉意见书就是重要的刑事文书,是要交给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的依据。 此外,对于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也可能会送达相应文书。比如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时,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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