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必须移交检察院吗?
我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是不是不管什么情况都得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啊?我有个事涉及到一个案子,不清楚公安机关的处理流程,所以想弄明白是不是一定会移交给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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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并不一定都必须移交检察院。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就是去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等。而检察院则主要承担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责。当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移交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足够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公安机关不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这些情形,公安机关就会撤销案件,而不会再移交给检察院。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不是必须移交检察院,而是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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