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是怎么回事?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通常指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我国,刑事案件一般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当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保障。比如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