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移交案件到检察院是什么流程?


公安局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主要涉及以下流程: 首先是案件侦查终结。公安局对案件进行全面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当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会终结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接着是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会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等内容。 然后是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起诉意见书、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收到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进行判断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最后,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