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是否还可以退回公安?

我涉及一个案子,已经到检察院受理阶段了。我不太清楚之后的流程,就想问问,检察院受理这个案件之后,还有没有可能把案子再退回到公安那边去呢?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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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是可以退回公安的,这主要涉及到补充侦查的程序。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的某些事实还不够清晰,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进一步调查取证。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盗窃的物品数量、价值等关键事实如果存在疑问,证据不充分,检察院就可能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另一种情形是存在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没有被侦查到,或者还有其他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没有被处理,也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比如,在一个团伙抢劫案件中,检察院发现可能还有部分团伙成员没有被抓获或者其犯罪行为没有被完全查明,就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总的来说,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更加准确、公正的处理,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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