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案子在什么情况下不移交检察院?

我涉及一个案子,警方一直在调查。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这个案子不会被移交给检察院呢?是证据不足,还是有其他什么原因?我心里一直没底,特别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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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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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案子并非都会移交检察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案子不移交检察院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这种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通俗来讲,如果一个行为虽然看似违反了法律,但实际上造成的危害极其微小,就不会被当作犯罪来处理,也就无需移交给检察院。比如两人因琐事发生轻微推搡,没有造成任何身体损伤或其他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就可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其次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不同法定最高刑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了相应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案子也就不会移交给检察院。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 还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当国家发布特赦令,对某些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后,相关案子就不会再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处理。 另外,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案子也不移交检察院。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像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如果被害人没有向法院提出控告,或者在提出控告后又撤回告诉,这类案子就不会移交给检察院。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案子自然不会移交检察院。因为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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