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公安移送的案件有哪几种情形?


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决定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种情形是不起诉。不起诉又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六种情形。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作出了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证据不足不起诉作出了规定。 第三种情形是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就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