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不予受理和退回检察院的情况?

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有不予受理和退回检察院的说法。我不太明白到底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两种状况,是证据不足,还是程序有问题呢?想了解清楚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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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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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不予受理和退回检察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发生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形。 首先说不予受理,它通常发生在法院收到案件材料之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的阶段。简单来讲,就是法院在看这个案子是否符合进入审判程序的基本条件,如果不符合,就不会接受这个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可能裁定不予受理。例如,原告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被告不明确,法院就没办法处理这个案子,就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而退回检察院一般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是指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比如,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时,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有些关键事实还不清楚,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让他们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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