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还能退回吗?

我有个案子已经被检察院受理了,但是现在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我想知道,在检察院已经受理案件之后,这个案件还有没有可能被退回呢?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退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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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是有可能退回的。下面来详细说一下不同类型案件退回的情况。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是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就意味着,检察院如果觉得证据等方面存在问题,就有权力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等工作。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可能退回。不过这里说的退回和刑事诉讼中的退回补充侦查性质不同,一般是指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比如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等情况。 所以,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是存在退回的可能性的。退回案件主要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处理能够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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