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退补两次后法院还能否要求退补?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已经退补两次了。现在案子到了法院这边,我不太清楚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还有没有权力再要求退补。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法院有没有这个权力,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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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补充侦查是指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项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里明确限定了检察院退补的次数为两次。 而法院在审判阶段,并没有直接要求退补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但这并不是法院主动要求退补,而是基于检察院的建议。并且,即便基于检察院的建议进行补充侦查,也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当检察院已经退补两次后,法院本身不能主动要求退补。如果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等情况,也需要通过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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