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两次退侦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已经两次将案子退回补充侦查了,现在证据还是不足。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后续会怎么处理呢?是会直接放人,还是有其他的操作,我心里特别没底,希望懂法律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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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时,相关的处理方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补充侦查指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对已经侦查过的案件进行再次调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就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的“证据不足”,通常是指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等情况。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将被立即释放。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被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这些措施也会相应解除。同时,被害人如果对该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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