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不足且嫌疑人不认罪,检察院会如何处理?

我想了解一下在审查起诉这个阶段,如果出现证据不够充分,嫌疑人还不承认自己有罪的情况,检察院具体会采取什么行动呢?是直接放弃起诉,还是有其他办法来处理这个状况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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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遇到证据不足且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检察院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首先,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如果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这是因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相关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其次,如果证据仍然不足,检察院会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进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且可以进行两次。这是为了给案件收集更充分的证据,以确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然后,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证据充分性的严格要求,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如果通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的证据符合定罪要求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因为即使嫌疑人不认罪,但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检察院就应当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相关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节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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