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最近接触到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中不予起诉的情况不太明白。想知道在什么具体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呢?是根据证据、情节,还是其他方面的因素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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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不予起诉主要有以下依据: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等: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是说行为虽然有点像犯罪行为,但从整体危害程度看,根本就不算犯罪;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简单讲就是犯罪发生后,过了法律规定可以追究责任的时间;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即国家发布特赦令赦免了相关刑罚;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比如一些特定的犯罪类型,必须要被害人自己去告发,要是没告发或者中途不告了,检察院就不起诉;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都不在了,也就没办法起诉;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犯罪事实是存在的,但情节比较轻,从刑法角度看不用判刑或者可以免刑,检察院就可以决定不起诉。 另外还有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经过检察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所掌握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起诉,这种情况下应当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关概念: 法定不起诉: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情形下,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斟酌考虑后决定是否不起诉,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证据不足不起诉:因证据方面的原因导致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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