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同终止不给经济补偿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而经济补偿则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并非都不给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提出以不低于原来的条件续签合同,而劳动者拒绝,这种情况下合同终止单位是不用给经济补偿的。 当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合同终止,此时不给经济补偿,是因为劳动者已进入养老保障体系,有了稳定的生活保障来源。从法律角度讲,这一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法定事由而自然结束,无需用人单位再给予额外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时合同终止,由于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已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的基础。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合同终止,虽然从常理看劳动者是无辜的,但用人单位此时往往已经陷入困境,缺乏支付经济补偿的能力。不过在实践中,还是会按照法律规定,在企业清算时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所以说,合同终止不给经济补偿是基于多种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