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的案子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检察院不批捕的案子时,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捕的通知后,必须马上释放被拘留的人,同时要把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觉得有继续侦查的必要,而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可以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样既能保证侦查工作继续进行,又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这一点,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问题,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不过在复议期间,必须先把被拘留的人释放。要是复议的意见没有被接受,公安机关还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会迅速复核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这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