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到检察院为什么会退了三次?
我的案子已经到检察院了,但是却被退了三次,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我很担心案子的进展和结果,也不清楚检察院这么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想知道一般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把案子退回,退回三次是不是不太正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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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检察院后被退回,在法律上对应的程序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从法律规定来看,案子被退回三次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明确限制了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存在误解。也许是其中有一次退回并非是补充侦查性质的退回,比如因为案件管辖问题退回。若确实存在超过法定次数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这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该检察院或其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要求纠正这种违法行为,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能促使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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