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是什么情况?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了,我不太明白这是咋回事。是案子有啥问题吗?会不会对后续有啥影响?我很担心,想知道检察院这么做一般是出于什么情况,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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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局,在法律上被称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果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没有查清楚,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存在疑问,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另一种情况是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要是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除了已经被指控的罪行之外,可能还存在其他未被侦查的罪行,或者还有其他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被一并处理,也会把案件退回,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以确保所有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处理。 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或者无罪,它只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目的是保证案件的处理能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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