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后是否可以放人?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了。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可以放人了?我很担心自己接下来的处境,也不清楚后续会怎么发展,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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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不一定意味着可以放人。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一种常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可能有多种原因。有可能是证据不足,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还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也有可能是某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进一步查明。 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并且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然而,如果只是因为一些程序上的问题或者部分证据需要完善而退回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仍然可能被继续羁押,并不一定会放人。而且,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更加充分,案件还是会继续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被起诉的情况。所以,检察院把案件退回公安后是否放人,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补充侦查的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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