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了为什么还要取保候审?
我涉及一起案件,检察院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可随后却让我办理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既然不批捕了,为啥还要取保候审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联和区别吗?我很担心自己后续的情况,想弄清楚这背后的法律逻辑。
展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这个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检察院不批捕但还要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一方面,不批捕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没有犯罪嫌疑或者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捕,可能是因为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逮捕的必要,比如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 另一方面,取保候审虽然限制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人身自由,但相较于逮捕这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给予了犯罪嫌疑人相对更多的自由空间,同时又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重新被逮捕。 所以,检察院不批捕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等多方面因素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