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却办理取保候审是为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那边不批捕我,但是警方却让我办理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不是不批捕就没事了吗,为啥还要办取保候审,这里面有什么法律依据和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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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这个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检察院不批捕但办理取保候审,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捕,可能是因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比如证据存在瑕疵,还需要进一步侦查收集。 另一方面,虽然证据方面暂时不满足批捕要求,但犯罪嫌疑人仍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可以取保候审。所以,即便不批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就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对于一些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捕而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既可以保障诉讼程序的推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总之,检察院不批捕却办理取保候审是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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